新中国国防的基本指导思想

   新中国国防政策是国家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导国防建设的重要依据。由毛泽东起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宣言,阐明了新中国的国防政策,即"加强人民的陆海空军,巩固国防,保卫领土主权完整,反对任何帝国主义国家的侵略。""联合一切爱好和平自由的国家、民族和人民,首先是联合苏联和各新民主国家,以为自己的盟友,共同反对帝国主义者挑拨战争的阴谋,争取世界的持久和平。"这种以反对侵略、保卫国家领土主权完整、维护世界和平为核心的国防政策,体现了我们国家的社会政治性质,成为我国长期的基本国策之一。实行这样一种政策,不仅维护了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安全利益,而且也为维护亚洲乃至世界的和平作出了贡献。

   在制定国防建设的目标和措施上,把实现国防现代化,成了毛泽东为新中国规定的国防建设的总目标、总任务。在毛泽东关于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的战略构想中,国防现代化是他极为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朝鲜战争爆发后,毛泽东更加重视加速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1953年8月26日,毛泽东在给军事工程学院的训词中,明确提出了现代化国防的概念。他指出:"为了建设现代化的国防,我们的陆军、空军和海军都必须有充分的机械化的装备和设备"。根据毛泽东的有关指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把实现国防现代化规定为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国防的现代化正是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共中央、毛泽东不仅为我国国防建设指明了长远发展目标,而且规划了达到这一目标的具体措施。1953年以前,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确定,国防建设的重点是抓好以现代化为中心的常备军建设,与此同时,根据我们长期形成的武装力量传统体制,注意发展民兵组织,建立国家动员基础。50年代中期,逐步明确提出了建立独立完整的现代化国防工业体系的思想。从1958年起,根据毛泽东的指示,抓"两弹"、"一星"建设,实行"超越式"发展,使我国较快跨入了有核国家的行列。这不仅打破了超级大国的核垄断,也大大加快了我国国防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提高了我国的国防水平与防御能力。

   在创建新中国国防现代化事业的伟大实践中,党中央、毛泽东不仅指明了总的奋斗目标,规划了具体措施,还提出了一些基本指导原则,丰富了毛泽东国防理论。

   走适合中国国情的国防建设发展道路

   马列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这是毛泽东思想的一个基本特点,也是中国革命取得成功的一条重要经验。新中国成立后,在指导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毛泽东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在提出向外国学习的同时,强调要照顾中国国情,科学地阐明了中国与外国的关系,进一步发展了自己的理论。他指出,我们既不能因为取得了革命胜利而翘尾巴,妄自尊大,也不能因为自己贫穷落后而在外国人面前伸不直腰,妄自菲薄。我们的方针是,一切民族、一切国家的长处都要学,但必须有分析有批判地学,不能盲目地学,一切照抄,机械搬用。"我们要学的是属于普遍真理的东西,并且学习一定要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任何外国的经验,只能作参考,不能当作教条、一定要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和本国的具体情况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

   毛泽东概括了中国国情的两个主要特点,一是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历史悠久;二是一穷二白,没有多少工业,农业也不发达,文化水平、科学水平都不高。我们思考一切建设事业,包括国防建设在内,都不能离开这个基本点。从这样一个基本点出发,安排国家建设,要首先集中力量发展重工业,为国家工业化和国防现代化打好基础。在国防建设的各个方面,抓常备军建设,不能忘记群众武装;发展军工生产,要实行平战结合、军民结合;改善军队武器装备,要把需要与可能联系起来。循序渐进,并实行土洋结合,尖端武器与常规武器结合;搞战场建设,要照顾我国南北方不同的自然条件;修筑国防工事,部署防卫力量,要根据我国边防线漫长,不同战略方向面临不同的形势与任务的特点,实行重点设防,重点守备。

   五十年代中期,毛泽东总结建国几年来国防建设、军队建设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提出了"以我为主"方针,标志着他关于学习外国经验要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走适合中国国情发展道路思想的新升华。此后,贯彻执行这一方针,使我国的国防现代化建设在体现中国特色方面获得了较大进步。实践证明,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走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是正确解决我国国防建设一系列重大现实问题的锁钥。

   在党的领导下动员全民办国防

   在过去的革命战争年代,毛泽东把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群众路线运用于指导革命战争,创立了人民战争思想。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毛泽东又把人民战争思想的基本原理运用于指导国防建设,确立了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动员全民办国防的基本指导原则。由中共中央起草、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其中有关国防问题的条文,鲜明地体现了这一原则。《共同纲领》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有保卫祖国,应征兵役的义务;第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努力巩固和加强人民武装力量,使其能够有效地执行保卫中国的独立和领土主权的完整,保卫中国人民的革命成果和一切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保卫地方秩序,建立国家动员基础,并准备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这些规定,是党动员、依靠全国人民巩固和建设国防的思想的具体化。它通过法律形式,把加强国防建设同广大人民群众联系起来了,使国防建设被看成不仅是党、政府和军队的事业,也是全国人民的事业,保卫国防,建设国防,是党、政府、军队和人民的共同职责与义务。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上述有关规定作了部分文字修正后,作为国家大法的正式条文确定下来。此后,我国的宪法虽几经修改,但其中关于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国人民保卫国防、建设国防的思想及原则始终未变。

   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毛泽东多次指示,党委要抓军事,各省、市的同志和中央的同志都要注意抓军事、抓军队,并明确:"在中央会议中,每月或每两月,应有一次军委的议程。"毛泽东这样提出问题,一方面反映了他关于要把军队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的一贯思想,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他关于要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动员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国防、保卫国防的新思考。

   从建国初期开始,党中央、毛泽东在指导国家各项基本建设方面,反复强调要树立国防观念,注意照顾国防需要。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国防问题摆在应有位置,把发展生产同国防建设统一起来考虑,保证在企业、交通、民航、通信等领域中,实现国防潜力的积蓄;在农田、水利建设中,为战场建设创造有利条件。这样做,不仅在实践上解决了国民经济平战结合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它可以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从实际工作中真正体会到国防建设在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位置,认识到自已在国防建设中的作用与责任,形成关心国防、建设国防的自觉意识,从而为整个国队建设事业的稳步发展打下了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

   国防建设要服从经济建设 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和平建设时期,国防建设应摆在什么位置,如何处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这是任何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都必然碰到的问题。新中国成立后,我们面临的情况是,一方面,国家财政经济严重困难,经济建设任务繁重;另一方面,由于强敌压境,以往长期被废弛了的国防建设亟待加强。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构成了一对较为突出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出路何在?如何统筹兼顾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党中央、毛泽东对此作了认真思考,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审时度势,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国防建设要服从经济建设大局,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指导原则。

   这一原则最初萌芽于1950年6月召开的党的七届三中全会,完整形成于抗美援朝战争胜利之后。毛泽东在七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在保障有足够力量用于解放台湾、西藏,巩固国防和镇压反革命的条件下,人民解放军应压缩员额,以节省军费开支,腾出财力人力支援国家建设。这表明,毛泽东在筹划新中国建设大业的思考中,已初步形成了国防建设要为经济建设让路、为经济建设服务,同时兼顾国防建设需要的基本指导思想。

   随着抗美援朝战争的结束,我国开始全面转入和平建设时期。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中共中央、毛泽东明确提出,国防建设要服从经济建设大局,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1956年毛泽东《论十大关系》一文的发表,标志着这一思想的成熟。

转自《解放军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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