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亚·加·施略普尼柯夫  

  (4月5日〔18日〕)
  
  致执行委员会 脚注1 委员亚·别列宁
  
  现附上我们一行的车费收据。其中,300瑞典克朗是我从俄国驻哈帕兰达领事那里收到的补助(由塔季扬娜基金提供)。472卢布45戈比是我借来垫的,借来的这笔款我希望从流放者和侨民救济委员会领取。
  
  尼·列宁
  
  载于1924年9月17日《列宁格勒真理报》第212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9卷第435页


  脚  注

脚注1 彼得格勒工兵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编者注